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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水暖管爆裂损失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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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包括由被保险人所有的房屋主体、房屋装修、室内财产及其他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具体承保的家庭财产以保单载明为准。
第五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动植物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有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保险单中载明的不属于保障范围的财产;
(五)其他不属于第四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房屋内自来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下水管道、太阳能热水器室内外管道、以及连接管道的阀门(以下简称“水暖管”)突然爆裂,对于因此产生的水暖管修复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房屋内、楼上住户、隔壁邻居家以及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水暖管突然爆裂,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水浸、腐蚀发生的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擅自改变原管道设计用途;
(七)水暖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水暖管保质期内,应由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承担的水暖管更换费用以及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财产损失;
(二)任何间接损失。
第九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免赔额(率)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水暖管爆裂损失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缴纳保险费。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若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当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需尽快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保单号和索赔申请书;
(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三)财产损失、费用清单,发票(或其他保险人认可的财产证明);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以保险金额和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的较小者为限。
第二十三条若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且该次赔偿金额与免赔额之和小于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且无需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若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或该次赔偿金额与免赔额之和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九条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保费。
释义
【水暖管】包括自来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下水管道、太阳能热水器室内外管道、以及连接管道的阀门。
【房屋主体】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围护结构,但不包括独立于房屋主体之外的车库、围墙等附属建筑物。其中,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房屋装修】指房屋装潢中固定的、不能移动的硬装修,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吊顶、墙面涂料等。
【室内财产】包括(1)普通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2)便携式家用电器(包括便携式电脑、移动电话、随身听、数码播放器、电动剃须刀、照相机、摄像机);(3)床上用品、衣物、鞋帽、箱包、手表;(4)家具;(5)文体娱乐用品,包括文具、书籍、球具、棋牌;(6)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
【家庭成员】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的人员。
【暂居人员】指居住于标的房屋内超过五日的人员。
【间接损失】指有形财产的直接损坏、损毁后,进而造成的收益的减少或损失、价值的降低以及支出的增加等后果损失。
【全部损失】指保险标的整体损毁,或保险标的的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可推定全损。
【未满期保费】未满期保费=保险费 *(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其中保单已经过天数未满一天的按一天计算。